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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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该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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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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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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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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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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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该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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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污染物排饭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指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指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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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不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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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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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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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倍以上的,应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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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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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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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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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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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该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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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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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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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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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进行年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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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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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不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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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要()国家排放标准,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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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