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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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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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明知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应如何认定责任?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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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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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未来有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可能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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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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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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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向李某出售一台笔记本电脑,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尚未支付价款前,买受人李某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谢某可能主张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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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幢临街的房屋欲出售,找到乙。乙想买,但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约定,由乙分五次付清房款后,双方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乙便搬入该房屋居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若乙在支付第二次房款时,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可能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则乙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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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的财产,第三人得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权利或要求。出卖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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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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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行政机 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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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的,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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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且确有理由的,由行政机关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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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先履行方享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上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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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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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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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即使出卖人愿意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仍然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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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确有理由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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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并未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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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这是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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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合同中约定乙将货款20万元支付给甲5天内,甲将水泥运至乙的工地。当乙准备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时,突然得到消息,并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存在()情形之一的,乙即可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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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买卖20台电脑的合同,约定8月甲公司发货,乙公司受到电脑后15日内付款。7月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有破产的可能,此时甲公司享有的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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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都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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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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