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员工不必对经办的工作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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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贷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初审同意后,应由()对借款人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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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组长由县级联社包点人员担任,小组成员要共同完成农户基础信息采集、信用等级初评、公示以及其他有关评级授信工作,并对采集信息和信用评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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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从业人员在授信决策流程中,应确保经办和提交下一环节的工作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上描述体现了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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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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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核算的交易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交易记录由经办人员和()联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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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物流金融业务后,经办客户经理在()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双人实地调查,核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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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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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估人员需对项目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负责。()是指提供信息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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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应当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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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I.真实 Ⅱ.准确 Ⅲ.完整 Ⅳ.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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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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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贷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初审同意后,应由贷款审核人员对借款人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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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时,经办人员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的完整性及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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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保障账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准确,这其中哪些行为是禁止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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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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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进行甄选及分类整理时,整理资料的原则除了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外,还应注意的原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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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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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受非现场监管的时候,提供的数据不必很完整,但一定要真实、准确。()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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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的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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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A、税务机关B、纳税人C、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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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借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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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荐人制度,就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体系,并承担风险责任的制度。保荐人对拟发行公司负有( )推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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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负责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业务资料的真实性、业务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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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应对自己名下的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报备,并对所报备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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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机械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提供()等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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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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