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办法(试行)》(新保办【2017】276号)规定,对归属于本年度的资产损失,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前完成资产损失资料准备

A.1月31日 B.3月31日 C.4月30日 D.5月31日

时间:2023-10-17 13: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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