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应该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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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作的修改即使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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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案,申请人在申请日后主动向专利局提交说明书的修改文本,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该以哪一个文本作为审查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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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进行的下列哪些修改可以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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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提出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包含4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产品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和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为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和4之间缺乏单一性,发出分案通知书,申请人在答复时删除了权利要求4。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审查后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申请,李某不服请求复审,并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下列修改方式哪些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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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合同价款调整的通知()内不作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将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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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2月16日针对某发明专利申请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陈述意见,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收到该通知书。若申请人请求延长该答复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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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时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下列哪些方式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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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专利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答复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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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于2005年4月1日送达申请人,该通知书指定其应当于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答复。如果申请人请求延长答复期限,以下哪些情况延长答复期限的请求不应当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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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三个月之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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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了答复意见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些修改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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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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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下列哪些修改即使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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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拥有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其中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涉及一种转笔刀,权利要求3为另一项产品独立权利要求,涉及一种铅笔。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3之间缺乏单一性,陈某在答复时删除了权利要求3。最终该申请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被驳回。陈某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些修改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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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质审查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专利申请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可以采取下列哪些答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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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只有当审查员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时,才需要对申请人就此作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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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前,可以对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不包括下列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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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05年4月1日提出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5年5月1日提交了实质审查请求书。2007年1月19日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其在下列哪些日期提交的修改文件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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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过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专利申请,在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然存在属于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缺陷,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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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审查员发现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指出其缺陷的同时,审查员退回到未修改的文本提出了审查意见,那么在填写审查意见通知书标准表格所填写的审查依据的文本应当是该未经修改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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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相关用房(如配电间、变电所、弱电机房等)的门、墙体电磁屏蔽的做法不符合规范要求时,提出的意见答复为属于建筑专业问题或详建筑修改图(并未附图)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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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合同价款调整的通知()内不作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将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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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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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提出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包含4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产品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和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为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和4之间缺乏单一性,发出分案通知书,申请人在答复时删除了权利要求4。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审查后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申请,李某不服请求复审,并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下列修改方式哪些是符合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