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可以不建立装卸管理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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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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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对装卸管理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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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财会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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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可以转让、出租、出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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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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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装卸要求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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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拒绝装卸不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规定的放射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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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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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在装卸放射性物品时,发现有包装破损的放射性物品货包,仍可以继续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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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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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生产和基本应急知识等方面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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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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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30日前()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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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其企业或者单位开展的运输安全生产和基本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以及相关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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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时,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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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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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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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需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