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本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和实际做法与142号文和本意见精神一致的,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强化;不一致的,要尽快修改、调整,严格进度要求,确保实效。2009年12月15日前,要将有关自查自改工作开展的阶段性情况书面向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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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24 12: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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