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Ⅰ.由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的丙公司Ⅱ.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Ⅲ.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Ⅳ.在甲公司中担任监事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Ⅴ.持有甲公司30%股份且对甲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某公司

A.Ⅰ、Ⅱ B.Ⅰ、Ⅱ、Ⅴ C.Ⅲ、Ⅳ、Ⅴ D.Ⅰ、Ⅱ、Ⅳ、Ⅴ E.Ⅱ、Ⅲ、Ⅳ、Ⅴ

时间:2023-12-14 02: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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