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从而贻误了抢救时机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将其增加规定为[]。(139条)()

A.违法行为 B.犯罪行为 C.渎职行为 D.违规行为

时间:2024-01-23 17: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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