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和35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人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时间:2023-10-07 12:02:01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