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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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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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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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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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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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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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设臵排污口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臵,或者擅自拆除、改造、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视装臵的,将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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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但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先拆后建、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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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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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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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筑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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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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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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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费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准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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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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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臵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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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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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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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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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测设备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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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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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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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置的排污口、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及污染物,由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或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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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置的排污口、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及污染物,由有关()限期拆除或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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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