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2.2017年8月,乙市东区的陈辉与乙市南区的个体工商户刘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乙市北区华兴商厦的一间商铺出租给刘松,2018年2月,刘松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对商铺结构进行了改造。陈辉发现此事后,与刘松交涉未果,2018年6月诉至南区法院,要求刘松恢复房屋原状。南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刘松依法提交了答辩状。开庭审理前,陈辉申请撤诉,刘松不同意,南区法院以刘松不同意为由裁定不准许陈辉撤诉。经开庭审理后,南区法院判决责令刘松恢复房屋原状。刘松以本案应专属于北区法院管辖为由上诉至乙市中级法院,二审中陈辉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责令刘松支付拖欠的商铺租金5万元。在二审诉讼中,乙市中级法院认为刘松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应诉管辖。经过审理,乙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刘松的上诉,同时驳回陈辉要求刘松支付拖欠商铺租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请对南区法院的做法予以分析,并阐述理由。(9分) (2)请对本案乙市中级法院的做法进行分

时间:2023-10-31 1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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