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际运输业务的附属性活动所得,特别包括()取得的利润,属于国际运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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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跨国纳税人所得的征税管辖权,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双重管辖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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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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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中,对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对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有严格的认定,协定(安排)中的受益所有人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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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一些资本收入双重征税。解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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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双重征税协定是1872年8月瑞士与()之间签订的关于避免对遗产的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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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工作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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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纳税人征税时,对其中来源于外国的部分,优先考虑有关国家行使地域管辖权对此已征税的事实,允许这部分所得免征或减征本国税收,该原则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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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第一个综合性的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协定,是1899年6月奥匈帝国和普鲁士所缔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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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采取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中,抵免法对纳税人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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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第三款,对于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如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则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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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6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设立的联合国专家小组草拟而制定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范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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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基金实行各种()政策,政府只对基金的投资者征税,而不对基金管理人收税。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只对()征收所得税,不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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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主要解决的是所得税与财产税的双重征税,鲜少有对流转税的规避双重征税办法,流转税规避双重征税多见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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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按照中韩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安排了一系列活动,对于在活动中参与演出的艺术家取得的报酬,根据来源国对其所得征税的原则,应该由中国政府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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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在境外向有关国家缴纳的同类税收,部分或全部从本国应缴纳税额中扣除,这种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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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两国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40%。A国政府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对本国居民或公司在国外取得的应税所得采取抵免;B国为吸引外资,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优惠,实际按30%的税率征收,A国某公司甲在B国设立分公司乙,公司乙来源于B国所得为1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分公司乙来源于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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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必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已在境外纳税的,如果该国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允许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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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本国或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议。如对双边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的解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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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人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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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加以综合考虑。这种做法称为累进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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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不动产所得”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下,使用不动产所获得的收益,包括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该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不包括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产生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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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属于不动产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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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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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居民个人填报的《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