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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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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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的规划和项目涉及流域管理机构权限的,由()初审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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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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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无需恢复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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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以无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无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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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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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中管理的主要行政许可事项是流域规划,水资源论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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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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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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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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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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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业节水管理、推进农业取水许可,太湖流域重点加快转变()地区水稻田漫灌方式,减少化肥和农药流失,实施农业用水计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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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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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由()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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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指出,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上收一级,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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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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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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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申请批准后()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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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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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优先保障降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产业发展。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节水设施建设,解决新增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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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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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锦江流域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许可、取水总量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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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