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对主要责任人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以下的罚款
相似题目
-
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对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
-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的()倍罚款。
-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的罚款是()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
-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销售假药,应没收违法销售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
-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是
-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国家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企业依法处罚时,同时对()人员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
-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的罚款;()
-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井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的罚款倍数为()
-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的罚款倍数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罚款。
-
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