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9年2月28日,甲公司购入一台需安装的设备,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1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0.4万元。3月6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装卸费0.6万元。 4月10日,设备开始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甲公司发生安装人员工资0.9万元;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6万元,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万元,市场价格为6.3万元。 设备于20×9年6月20日完成安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设备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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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9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商品,拨出材料共计80000元。5月20日,商品加工完成,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7000元,增值税为1190元,该批商品收回后将用于销售。5月22日,甲公司收到该批商品,并支付运杂费1000元,商品已验收入库。甲公司该批商品的入账价值应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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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9年2月28日,甲公司购入一台需安装的设备,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1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0.4万元。3月6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装卸费0.6万元。 4月10日,设备开始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甲公司发生安装人员工资0.9万元;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6万元,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万元,市场价格为6.3万元。 设备于20×9年6月20日完成安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设备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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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1年9月2日从甲公司购入一批产品并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该批产品的价款为150万元,增值税额为25.5万元。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该企业在2011年9月11日付清货款。企业购买产品时该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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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租金100万元。则该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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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的财务报告于2018年4月10日批准对外报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8年4月8日,甲公司于2017年9月5日销售给乙公司的一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被退回。该批商品的售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甲公司已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乙公司货款尚未支付。经核实甲公司已同意退货,所退商品已入库。假定甲公司201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3月20日完成。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12月31日因该事项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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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000件,每件售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给予10%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1000元。乙公司于20×4年3月15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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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9年5月9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商品,拨出材料共计60000元。5月20日,商品加工完成,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8000元,增值税为1360元,该批商品收回后将用于销售。5月22日,甲公司收到该批商品,并支付运杂费500元,商品已验收入库。甲公司该批商品的入账价值应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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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设备,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租金100万元。则该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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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9年2月28日,甲公司购入一台需安装的设备,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1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0.4万元。3月6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装卸费0.6万元。4月10日,设备开始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甲公司发生安装人员工资0.9万元;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6万元,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万元,市场价格为6.3万元。设备于20×9年6月20日完成安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设备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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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15日,向乙企业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2013年8月购入),约定租赁期限2年,当月一次性预收1年不含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不含税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租金100万元。则该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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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销售了商品1000件,每件商品标价为100元(不含增值税),在销售合同中给予购货方的现金折扣条件为:3/10,2/20,N/30。购货方2016年5月9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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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14年9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赊购商品一批,不含税价格780万元。2×15年2月1日,甲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该笔款项。经双方协议,甲公司以一栋房产抵偿该款项,该房产原值600万元,已提折旧240万元,公允价值7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则甲公司因该项业务2×15年应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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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 000件,每件售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给予10%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1 000元。乙公司于20×4年3月15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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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6年12月31日A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2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2×17年1月20日,甲公司将上述商品全部对外出售,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收到款项存入银行。2×17年1月20日甲公司出售A商品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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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2月28日,甲公司购入一台需安装的设备,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1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0.4万元。3月6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装卸费0.6万元。4月10日,设备开始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甲公司发生安装人员工资0.8万元;领用外购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6万元,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万元,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税额)为6.3万元。甲公司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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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对外赊销商品一批,售价为20000元(不含增值税),商业折扣为5%,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企业销售商品时代垫运杂费1000元,甲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收到上述款项。则甲公司该项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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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19年6月30日购入需安装设备一台,价款为600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8万元。为购买该设备发生运输途中保险费20万元。设备安装过程中,领用材料40万元,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2万元。该设备于2×19年9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对该设备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20年该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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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2月28日,甲公司购人一台需安装的设备,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1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0.4万元。3月6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装卸费0.6万元。4月10日,设备开始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甲公司发生安装人员工资0.8万元;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6万元,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万元,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为6.3万元。设备于2013年6月20日完成安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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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19年 2月 28日,甲公司购入一台需安装的设备,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 1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19.2万元。 3月 6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装卸费 0.6万元。 4月 10日,设备开始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甲公司发生安装人员工资 0.8万元;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 6万元,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0.96万元,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为 6.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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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1年9月2日从甲公司购入—批产品并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该批产品的价款为1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5.5万元,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该企业在2011年6月11日付清货款,企业购买产品时该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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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9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赊购商品一批,不含税价格780万元。2013年2月1日,甲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该笔款项。经双方协议,甲公司以一房产抵偿该款项,该房产原值600万元,已提折旧240万元,公允价值7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则甲公司因该项业务应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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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1年9月2日从甲公司购入一批产品并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该批产品的价款为1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5.5万元,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该企业在2011年9月11日付清货款,该企业购买产品时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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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20日购入一台机器设备并投入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000元,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价的3%,因产品转型,2022年2月28日,甲公司将该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60000元,增值税额为20800元。出售时,该设备已计提减值准备4000元,已计提折旧38800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设备拆卸费用5000元。甲公司出售此设备发生的净收益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