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南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

A.备案备案 B.批准批准 C.备案批准 D.批准备案

时间:2023-06-07 03: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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