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题 甲与乙(17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2008年7月23日,甲由于看乙不顺眼,便邀约本班同学丙殴打乙。当晚20时许,甲与丙在学校教学楼二楼厕所处拦住乙,并且用脚踢打乙,同时,甲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将乙左腰部刺伤。乙的损失经鉴定系暴力锐器刺击腹部致其结肠穿孔,其损失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对甲进行讯问、对乙进行询问时,可以通知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甲和乙的法定代理人都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独立的上诉权 C.如果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甲和乙均可不到庭 D.本案既可能通过公诉的方式处理,也可能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如果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本案,甲和乙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

时间:2023-01-26 09:23:08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