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中所列举的种种议会权利和自由,在17世纪前两三个世纪里,实际就已作为宪法惯例的形式在英国政治中长期存在。但是惯例由于没有确定的书面文字做依据,容易受到干扰和破坏,具体来说就是《法案》第一部分列举的詹姆士二世的种种恶行。《权利法案》经议会两院通过,再经国王签署生效,从而成为相对刚性明晰的成文法。 ——整理自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 根据材料,指出17世纪英国政治发展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

时间:2023-06-12 13: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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