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有常年的业务联系。甲于6月6日去函:可供号钢材1500吨,每顿人民币**元,运输方式送货上门,同意后5日内送货;乙于6月10日回函:同意来函条件,但将每吨价格低50元,6月20日前答复;甲于6月18日复函:同意价格降低,但要上门提货,6月28日前答复;乙6月26日答复:同意。问:分析双方信函的法律意义,合同是否成立?

时间:2024-02-20 17: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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