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下列人员中,不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人员是()

A.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作为上市公司董事 B.单独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的子女,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C.实际控制人配偶的父母,未在公司任职 D.核心业务人员

时间:2023-11-14 12: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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