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万,那么08年度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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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7年度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在全年已预缴税款25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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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企业2008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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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企业2012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当年从境外A国子公司分回税后收益20万元(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则该企业2012年度在境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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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企业2017年度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在全年已预缴税款25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当年应补(退)的税款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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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08年度亏损20万元,2009年度亏损10万元,2010年度盈利5万元,2011年度亏损15万元,2012年度盈利8万元,2013年度盈利6万元,2014年度盈利74万元,则201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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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为l000万元。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发现和处理以下事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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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某企业通过市政府向灾区捐款100万元,直接向受灾小学捐款20万元,两笔捐款均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该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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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非上市公司内资企业, 2007年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产品,该产品生产成本70万元,对外含税售价117万元,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略。 若上述自产自用业务发生在2008年度,企业当年实现的会计利润是1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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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04年至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单位:万元)年度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应纳税所得额-30 5 6 8 -5 9 20该生产企业2010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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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7年度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在全年已预缴税款25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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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08年度亏损20万元,2009年度亏损10万元,2010年度盈利5万元,2011年度亏损15万元,2012年度盈利8万元,2013年度盈利6万元,2014年度盈利74万元,则201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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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在全年已预缴税款50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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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企业2014年年度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100万元。发生广告费支出400万元:为董事会成员缴纳商业分红保险50万元,列入管理费用;列支合理的劳动保护费4万元;发生公益性捐赠25万元。请分析该企业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2014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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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4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已在全年预缴税款40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所得100万元,境外所得税税率30%,由于享受优惠实际按20%税率纳税,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假定我国不实行税收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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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06年度亏损20万元,2007年度亏损l0万元,2008年度盈利5万元,2009年度亏损15万元,2010年度盈利8万元,2011年度盈利6万元,2012年度盈利74万元,则201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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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则该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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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0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为30万元。经某注册税务师审核,“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100万元,借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3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80万元,借用期限9个月,支付借款利息4万元。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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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内资企业2008年度通过民政部门向水灾地区捐款10万元,在计算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前述捐款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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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因为账目混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应纳所得税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2010年度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额为1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20%,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企业201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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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企业2008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该公司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5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8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30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30%,租金所得10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20%。该公司当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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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居民企业在2020年度中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中来自我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来自境外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则2020年度该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