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 2006年 1月 1日至 2009年 12月 31日,租金为每月 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 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2007年 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

时间:2024-03-04 17: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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