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17年5月预售房地产项目收取的总价款为1 410万元,该项目预计2×18年9月交房,企业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当月,该企业向购房者交付其认购的另一房地产项目,交房项目的总价款为2 265万元(其中,销项税额为165万元,已预缴113.25万元),购房者已于2×16年7月预交了房款且该企业预缴了增值税。根据该项经济业务,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

时间:2024-06-28 03: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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