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和(),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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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的费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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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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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相关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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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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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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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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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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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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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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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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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申请()许可证,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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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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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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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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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在验收取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取水工程竣工报告,取用地下水的,还应当同时提供()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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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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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怎样取得取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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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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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优先保障降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产业发展。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节水设施建设,解决新增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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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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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的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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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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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无需额外申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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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指出: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