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A . 成本×(1-成本利润率) B . 成本×(1-增值税税率) C . 成本÷(1+增值税税率) D . 成本×(1+成本利润率)

时间:2022-11-08 21:46:53 所属题库:税务筹划员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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