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比例是3:4:3,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自己的财产份额1/2转让给乙;同时通知了其他合伙人。一个月以后,丙将自己的1/2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然后通知了其他合伙人。此时,乙表示愿意以同等的价格购买丙转让给丁的财产份额,被丙拒绝。乙、丙发生分歧,乙主张自己作为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且丙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应当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丙主张已经和丁达成协议,不能更改,还主张甲转让给乙的财产也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是无效的。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问题:1.乙的主张成立吗?并说明理由。2.丙的主张成立吗?并说明理由。

时间:2024-01-06 06: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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