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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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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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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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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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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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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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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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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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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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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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如期保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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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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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加施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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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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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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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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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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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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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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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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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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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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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只有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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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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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