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担任某省主要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他人索取财务,直接或通过家人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李某还有大量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

A.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属于公诉案件范围 C.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同 D.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罪

时间:2024-03-26 0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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