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上海电机铸造厂0.5 吨立式生活用锅炉燃烧器自1990年2月份损坏后,未主动向区环保局报告且在修理过程中继续使用,使黑烟浓度达到林格曼三度,时间长达8个月,污染了环境,影响厂周围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厂群矛盾。在此期间,静安区环保局和驻余姚街道办事处环保监督员,经常到该厂督促办理,每次厂方都承诺尽快修好。1993年2月5日上午,区环保局高空眺望哨发现该厂烟囱冒黑烟,即去该厂督促。厂设备负责人表示齿轮已加工好,三天内修好。之后,区环保局又多次到该厂检查,发现其虽然进行了修理,但燃烧器一直没修好,继续冒黑烟。区环保局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1993年10月14日对该厂罚款5000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区环保局认识到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因而主动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将罚款5000元改为1000元。原告表示接受区环保局变更罚款的决定,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问:区环保局是否有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时间:2023-12-03 14:32:05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