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如果没有规定最迟交单日,应理解为从装运日起()日内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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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据若未规定是最迟交单日期,意指从装运日起21天内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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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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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9年1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最迟装运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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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与转运,应理解为不允许分批装运与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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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只有有效期而没有最迟装运期限,则根据《UCP60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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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该期限的,货物装运日后()(不含装运日)为交单期,但最迟交单日不得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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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5年9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根据《UCP500》规定,可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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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2月31日,最迟装运期为12月16日,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人备妥货物安排装运的时间是12月10日,则出口人最迟应于()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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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为2006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按《UCP600》的规定,可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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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是3月30日,而实际装运日是3月1日,则最迟交单日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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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用于规定最早和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可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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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只有有效期而没有最迟装运期限,则根据UCP600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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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16年4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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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期,按UCP600规定,受益人获得B/L日期7月18日,则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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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13年10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通常按《UCP600》的规定,则可理解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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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2月31日,最迟装运期为12月16日,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人备妥货物安排出运,并于12月10日装货完毕取得提单,则出口人最迟应于()向银行交单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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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列有“到期日”,而未列有“最迟装运日”,则应被理解为“双到期”,即最迟装运日期与到期日为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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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13年1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日,则可以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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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1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通常按UCP600的规定,则可理解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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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如适逢国内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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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立即装运,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期规定为“尽速”装运,则该装运期应该理解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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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用于规定最早与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可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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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期,按UCP600规定,受益人获得B/L日期7月18日,则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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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张于2006年8月10日开立的信用证,规定一个月的有效期,最迟装运日为2006年8月20日。出口商于2006年8月15日装货完毕。其最迟交单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