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追加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在未经丙同意的情形下,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0万元。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下列关于丙企业保证责任的说法符合《担保法解释》规定的是()。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使保证合同无效

时间:2023-08-10 11: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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