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进双方履行义务。 以下情形中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A.甲、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五个月内分批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在10个月内每月付款10万元,甲公司货物供应完毕后,乙公司称甲公司货物不合格,拒绝支付余下货款 B.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约定某日双方同时交租金并交付房屋,但到了约定时间,甲方发现乙方房屋被占用,甲方遂拒绝支付租金 C.老汪向甲公司定制了一套设备,合同生效后,在甲公司还未开始设计生产时老汪就支付了5万元全款。后老汪因经营的公司倒闭,不再需要该设备,遂请求解除合同 D.某公司与演员甲签订演出合同,该公司应在规定日期预付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甲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该公司告知甲暂不支付该笔劳务费

时间:2023-09-04 09: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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