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实施)第五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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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0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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