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于2014年3月5日设立泰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约定甲、乙于公司设立时即缴足全部出资,但丙分期缴付出资,于2015年12月25日前缴足。2014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泰山公司的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丙尚未缴足的出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 管理人有权立即要求丙缴纳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B . 管理人不能要求丙缴纳出资,因为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C . 管理人有权要求丙缴纳出资,但须等到2015年12月25日 D .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要求丙缴纳出资

时间:2022-10-06 13: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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