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之后,决定机关应当在()小时内将案件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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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对外国人莫科作出行政拘留后24小内,应当将其有关信息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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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作出继续盘问、行政拘留、拘留审查、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扣留护照、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决定的,应依法通知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当事人不愿意通知的,应当提出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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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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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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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的,由()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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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当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馆、领馆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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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24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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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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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内作出是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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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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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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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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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的,由()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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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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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12小时内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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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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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内将案件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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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具备()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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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在对外国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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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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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之后,决定机关应当在()小时内将案件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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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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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采取强制传唤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在()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