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税务局在对弘大公司进行检查中查实,该公司以白条形式列支房租8万元,无法取得发票证实其真实性,该年度公司账面亏损5万元。甲市税务局作出决定:(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弘大公司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甲市税务局的处罚决定违反()

A.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B.过罚相当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时间:2024-05-23 17: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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