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经商多年,实力雄厚,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1996年,甲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1998年,甲意外身亡,刘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1年,乙的合伙人赵某看望刘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货款提走挥霍,刘某气愤不已,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5年刘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A巡房时,甲对A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

A.刘某1996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B.刘某199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C.刘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D.刘某2005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时间:2023-01-20 15: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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