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A.2021年12月31日 B.2022年12月31日 C.2023年12月31日 D.2024年12月31日

时间:2023-11-17 17: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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