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假设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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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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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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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产生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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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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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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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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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可制定地方性会计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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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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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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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集资供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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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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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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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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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编制储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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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田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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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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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为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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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用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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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批准。《节约能源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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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草原法》有关草畜平衡制度的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的纠正或者处罚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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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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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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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