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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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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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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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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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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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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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单位违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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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94号国务院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该条例从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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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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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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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监测资料;逾期不补交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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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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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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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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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私分、侵占、挪用扣押财物、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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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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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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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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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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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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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自然与地质灾害防控管理规定》中将管道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分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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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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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由()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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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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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