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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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国内外汇贷款中,银行可以直接办理结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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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贷款的汇款():柜员审核(),我行凭债权银行加注、盖章的此通知书办理售付汇手续。偿还境外借款、对外投资等其他资本项目下的支出:柜员审核()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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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贷款资金划出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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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贷款银行可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无需经外汇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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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归还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应当由()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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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并于每月初()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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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外管政策规定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应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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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为银行的,可在()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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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因经营贷款、同业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外汇业务形成的外汇债权,应当由债务人以()、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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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表述符合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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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外债利息,持外债登记凭证、借款合同、债权机构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业务。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也要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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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债权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都可在()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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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同入账后,对于原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划出的部分,可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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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规定,由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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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规定:关于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债务人申请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开户;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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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其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内资金结汇,银行按“支付结汇制”规定直接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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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规定: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购汇,若债权人通过()途径获得了来源于企业的人民币资金,且由于合理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提出购汇申请,则债权人可代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购汇申请,分局按有关规定审查其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批准,并注销或冲减相应贷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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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开户;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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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行应于每月初()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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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等证明文件,由债权人进行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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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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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 A 流动资金贷款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该类型的国内外汇贷款应当按照“汇发【2002】125号”文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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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企业办理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时,应于月初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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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国内外汇贷款结售汇时,统计代码应选择“货物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