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今年35岁,是一家设计所的高级合伙人。虽收入丰厚,但不善理财。其妻邹女士今年31岁,是区政府的一名普通公务员。胡先生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一直和胡先生惟一的姐姐生活在一起。孩子囡囡今年5岁。非常不幸的是,胡先生在一次事故中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胡先生一家总财产价值210万元。胡先生第一顺序继承人中不包括()。
甲某通过设立信托,可以在自己遭受商业风险时,家庭经济能力不会受到影响,这是利用了信托()特性。
王某(男)丧偶,一日,王某随儿子王甲乘车外出,坠入山涧,王某不幸当场死亡,王甲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晚些时候也死亡。王某有一笔财产,并且生前未留遗嘱。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本案中,周峰如果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法定继承,则继承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