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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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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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清沽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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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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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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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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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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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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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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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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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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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的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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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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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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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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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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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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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可以依法查封有关设施、场所,()有关工具、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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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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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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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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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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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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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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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单位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