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规定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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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发行器、应急密押器(应急密押卡)、压数机具、业务核算印章、会计档案、权限卡、重要物品机具等发生丢失、被盗、损毁时,应报送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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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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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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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价邮件中对于()和非邮政部门的责任造成的损毁、丢失,邮政部门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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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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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的档案损毁、丢失,应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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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财务档案在保管期限内,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严禁私自或者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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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完毕机动车档案转出后尚未办理机动车转入前,将机动车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建机动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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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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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普通发票丢失、被盗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供《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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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寄件人查询邮件期满无结果的,对于非法定免责事由的邮件、汇款的丢失损毁可以申请邮政企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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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完毕机动车档案转出但尚未办理机动车转入前将机动车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不可以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建机动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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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和提供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必须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城乡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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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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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簿损毁或使用完毕后,应送港务监督检查注销,并由船舶或船舶所有人保留三年。换发新的签证簿时,港务监督应将原签证簿内的()抄录在新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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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确认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短少的,()应先予垫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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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规定的重要数据、信息等损毁、丢失、泄露,或重要单据、账册、空白凭证损毁、丢失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件,属于损害银行和客户利益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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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如果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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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票据和凭证丢失、损毁等情况,应区别对待,一般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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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和提供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城乡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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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珠海市档案条例》规定,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或者涂改、伪造档案、文件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按照档案、文件的价值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档案、文件损毁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所涉及的档案、文件属于短期保存的,对单位处以()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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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围家所有的档案,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等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瞥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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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阅人员在查阅运营业务会计档案时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将运营业务会计档案调离银行。凡提供的运营业务会计档案复印件,均需加盖归档部门业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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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擅自复印、复制、拷贝、传真、借出档案或伪造、变造、涂改、损毁档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