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因故意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对一个或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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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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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而出具的报告是否为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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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属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过失赔偿责任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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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中,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不会与被审计单位一起认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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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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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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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列有关赔偿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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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法律责任的影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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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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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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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各出资10万元成立了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此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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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师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情形下,关于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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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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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法律责任的影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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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师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情形下,其下列关于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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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因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5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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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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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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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事务所如果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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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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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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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10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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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明知报告不实而仍然使用报告并受到损失的,其损失与不实报告之间可以说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免除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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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事务所如果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