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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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不具备下列()条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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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标准中规定,()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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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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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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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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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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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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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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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标准规定了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要求以及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方法,不适用于合同定制饲料、自用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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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124种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时,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或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所印内容不一定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用途一致也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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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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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罚则中,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都是停产停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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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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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上应当注明的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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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标准规定了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要求以及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方法,不适用于合同定制饲料、自用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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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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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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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标准中规定,饲料标签可以和包装物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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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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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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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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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标准中规定,饲料标签可以和包装物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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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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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