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的,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没有规定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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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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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的维修作业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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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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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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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对机动车所进行的()等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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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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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并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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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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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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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考试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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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明确规定,由承修方负责机动车维修返修与质量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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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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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承修方在()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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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检验制度包括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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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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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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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处理的部门、技术分析与鉴定、责任认定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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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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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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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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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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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7号令)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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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