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在其生产的水杯上使用“水晶”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起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6年7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在水杯产品上注册“水晶”牌商标。商标局应当( )。

A.同时公告申请,因为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要求甲、乙协商确定申请人 C.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所以公告甲的申请 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时间:2023-08-14 10: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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