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甲县卷烟零售户(身份证号:320722199312253231),持有甲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1年8月1日,刘某从本县零售户李某处购入真品国产卷烟100条,购入金额5000元,在销售时被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另据调查查实,刘某在2011年1月至3月间,以4000元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100条,分三次销售出去,第一次20条,销售额2500元;第二次45条,销售额2700元;第三次35条,销售额1800元。

时间:2022-09-06 15:50:27 所属题库:烟草专卖案件审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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